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976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曾庆均,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1753E。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狮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2.00元,减半收取108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再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