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邓林才,男,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1753E。
法定代表人:张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林才、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人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邓林才、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林才、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确定的义务,余下未执行。
2021年8月18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执7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