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632号 原告:***,男,仡佬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175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苗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中央商务区麒龙中央商务厦一期办公楼5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030931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工江口灾备中心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园公司)、贵州保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恒公司)、中冶建工江口灾备中心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冶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欣欣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冶项目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冶项目部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带领木工班组完成工作任务后,被告欣欣园公司没有向原告班组的工人支付工资149670元,经协议由被告中冶项目部代为发放。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中冶项目部已代为向原告下属14名农民工发放工资119670元,余下1名民工***的工资30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向被告方讨要均被拒绝,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所涉的30000元系为其做工的农民工***的工资,其诉讼是为***讨要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原告不是该案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讨要他人工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