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89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毕节东客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8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莲城街道办事处同心大道同心商贸城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0738807667。
法定代表人:陈海彬。
被告:贵州元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市莲城街道同心商贸城展示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22380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东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7981552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175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元坤建设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以案外人贵州睿纹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出资55000元给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55000元赔偿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转给贵州元坤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务经理***赔付给***,其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于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5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024元、保费500元,共计2683元,被告贵州建工欣欣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该公司已给付***),原告***负担68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