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891号
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谭冬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林,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提起诉讼等)。
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区第B2E2幢13007、130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
第三人: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旁。
负责人:陈灵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虎山商住楼1号栋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20茶陵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虎山商住楼1号栋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20茶陵县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谭毅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颜逸
书记员彭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