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与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943号
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虎山佳苑
负责人:陈灵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奇志,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上诉等)。
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区第B2E2幢13007、130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负责人:谭冬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善,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诉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侵权纠纷。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茶陵县和平中医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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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毅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颜逸
书记员彭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