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36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安镇丰裕社区岐岭片新兴组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M264907。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区第B2E2幢13007、13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395645662F。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23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1执8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殷文武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