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3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鹏。
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23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星辰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1执8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诉前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据(2021)湘0105财保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韶山路支行8002××××8019和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8113××××4860的账户,现经本院强制扣划,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韶山路支行8002××××8019和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8113××××4860的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博
审 判 员  石时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