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民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谭冬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林,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区第B2E2幢13007、130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美玲,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谭冬祥,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上诉人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迅公司)、原审被告谭冬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6月10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吉祥公司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工程款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1、上诉人没有对涉案项目消防进行内部验收,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2、消防检测部门也没有对项目消防系统设施验收检测合格;3、被上诉人提供的评定报告为专项检测,仅是部分消防设施的专项检测,不能作为涉案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4、被上诉人为逃避抽检在申报备案时只申报住宅,未将项目商住楼性质如实填写,这也导致了项目中其他商铺用户装修被消防部门处罚;5、涉案工程符合消防备案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还不具备结算工程款的条件,且被上诉人严重违约。1、被上诉人未开具任何结算发票,一审判决也没有考虑,违背了国家税收法律规定;2、被上诉人严重拖延工期,施工多处不规范,存在违约;3、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也不来上诉人处办理结算。三、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虚假诉讼。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总消防工程款只有116万元左右,上诉人已支付95万元,其却在一审申请保全了上诉人70多万的银行存款。
被上诉人宏迅公司辩称:1、涉案项目已经上诉人内部验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就是在上诉人验收的基础上完成,且2018年8月24日上诉人网上也进行了涉案项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申请;2、涉案项目申报验收备案资料是上诉人自行申请并填报的,不存在被上诉人为逃避抽检填报虚假信息;3、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延工期和施工多处不规范,与事实不符;4、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申请保全合法合规,没有虚假诉讼情形;5、上诉人诉状提到的商铺用户装修被消防部门处罚,这与被上诉人施工的消防项目无关;6、涉案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包税,被上诉人无需开具发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也并非全部从上诉人对公账户支出,有部分是从原审被告谭冬祥个人账户支付,因此合同未约定被上诉人开票义务,被上诉人也无需开具发票;7、被上诉人早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上诉人至今都未支付合同款项,故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谭冬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新证据。
宏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和谭冬祥支付工程款66158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9158.78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后段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年3.85%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和谭冬祥支付合同外增量工程款26651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8872.29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后段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吉祥公司和谭冬祥支付消防检测费15839.76元以及承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4日,吉祥公司(甲方)与宏迅公司(乙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上谭冬祥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罗旭光作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20000㎡;消防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消防自动气体灭火系统;3.消火栓系统;4.防排烟系统;5.自动喷淋灭系统;6.消防通道防火门的安装(入户防盗防火门及管道井门除外);7.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系统的器材设备(强电部分由甲方电气安装专业水电施工队施工安装);8.消防水泵、风机控制箱的安装(不包括设备控制箱及以外的供电系统以及控制箱至水泵、风机的强电线路的安装);9.房屋出墙1.5米以外网环管网未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同时还约定施工工期与土建工期同步,并必须与土建同时竣工,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单为准;工程验收最终必须通过消防检测中心和市消防支队的检测和验收;涉案工程实行按实测竣工建筑面积55元/㎡加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约为110万元;消防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通过甲方内部验收和消防检测部门对整个消防系统设施验收检测合格,在出示《消防检测合格报告书》一个星期内,支付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之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检测和验收手续,并确保乙方所施工的项目通过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开始进场施工。涉案主体工程于2016年8月2日验收合格。2018年4月2日,涉案消防工程经湖南裕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检测,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其中检测建筑面积为21119.68㎡,所检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分六次将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罗旭光名下账户共计950000元。另查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垫付了检测费用15800元;2018年4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一至五年)。2021年2月1日,宏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吉祥公司支付工程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支付消防检测费。诉讼中,宏迅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该院依法查封了二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宏迅公司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4224元及保全保险费1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宏迅公司与被告吉祥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宏迅公司完成施工后,经专业机构检测,其竣工建筑面积为21119.68㎡,根据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1161582.4元(21119.68㎡×55元/㎡),宏迅公司为此支付了检测费用15800元。吉祥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宏迅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检测费用,即在2018年4月9日之前向宏迅公司支付上述总工程款的95%即1103503.28元,剩余的58079.12元应在一年质保期满15天内即2019年4月17日之前付清。经双方确认,吉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50000元,故在2018年4月9日之前尚差153503.28元工程款未付,余款58079.12元在2019年4月17日之前支付。被告吉祥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吉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作明确约定,现宏迅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153503.28元工程款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6350.66元(153503.28元×33.2个月×3.85%÷12);对于剩余工程款58079.12元,宏迅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1年1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核定为3857.18元(58079.12元×20.7个月×3.85%÷12);故此,截止至2021年1月14日,吉祥公司应向宏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7.84元。宏迅公司主张合同之外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其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吉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冬祥与吉祥公司的财产并未混同,同时吉祥公司亦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宏迅公司要求谭冬祥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582.4元、逾期付款利息20207.84元及检测费用15800元共计247590.24元;2021年1月14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115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9元,由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4元,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05元。财产保全费4224元,由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8元,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480元,由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0元,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谭艳善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上诉人施工不到位,上诉人曾要求被上诉人整改。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三性不予确认,该记录的聊天主体无法确认,有部分是语音无法确认内容,书面整改文件也没有被上诉人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且即使书面整改文件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施工的消防工程不符合要求,因为该工程已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和消防验收合格。根据证据规则,本院认证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标明双方的身份,无法确认与被上诉人乃至本案有关,故本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吉祥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瞒报涉案工程项目商住楼性质,影响工程消防验收的事实异议,因为有关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手续上登记的申请人是上诉人吉祥公司,申报资料的递交也是上诉人吉祥公司的法定义务。上诉人提出其委托被上诉人实施申报和填报资料,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即使材料是由被上诉人填报,因为法定的申报人是上诉人吉祥公司,吉祥公司也应对他人填报内容先进行审查,再予以递交,上诉人对依法应由其申请和递交的材料不予审查而导致填报错误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吉祥公司提出被上诉人向消防部门瞒报工程项目性质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祥公司将其消防安装工程交由被上诉人宏迅公司施工,双方因施工工程款支付和违约责任承担等发生纠纷,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造价和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以及支付检测费均无异议,因此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吉祥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分析如下:
上诉人吉祥公司和被上诉人宏迅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吉祥公司内部验收和消防检测部门对整个消防系统设施验收检测合格完,并出示《消防检测合格报告书》一个星期内,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该工程质保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保期满15日内一次性支付清。被上诉人宏迅公司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实2018年4月2日消防检测部门出具了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即湖南裕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消防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因此上诉人吉祥公司支付涉案95%工程款的条件在2018年4月2日已达到,剩余5%质保金的支付也在一年期满后的15日即2019年4月17日达到支付条件。上诉人吉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延期付款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剩余工程款数额和付款条件成就时间,以及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吉祥公司提出涉案消防工程未经其公司内部验收,且涉案评定报告不属于合同约定验收报告的上诉理由。由于湖南裕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系上诉人吉祥公司委托,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验收,且上诉人吉祥公司发包给被上诉人宏迅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从合同内容来看主要就是消防安装工程,即相关消防设施的安装。现在涉案消防工程已经申报到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的验收合格资料就包含了湖南裕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上诉人吉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在2018年4月2日评定报告出具后仍未验收合格,或进行重新验收,因此上诉人吉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在2018年4月2日未予验收合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吉祥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施工不规范和未开具发票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吉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足以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若上诉人吉祥公司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宏迅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的,其亦可另行主张修复,故上诉人吉祥公司以被上诉人施工不规范拒付或延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双方施工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上诉人吉祥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不开具发票存在逃税嫌疑的,上诉人吉祥公司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和反映,但上诉人吉祥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和延付工程款。最后,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一审申请保全的债权款项超出一审认定的工程款和利息总额,但是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系恶意保全,且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系事实,被上诉人就此提出诉讼不属于虚假诉讼,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吉祥公司若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恶意保全、造成其损失的,亦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吉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安旭
审 判 员 陈 蓉
审 判 员 梁雄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晓红
书 记 员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