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保16号
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枝,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沈伟初
被申请人:邓晓云。
被申请人:沈伟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邓晓云、沈伟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邓晓云、沈伟初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