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94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静雅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段远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波,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元朝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豪,职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静雅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元朝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