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国松与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5民初573号
原告:廖国松,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光发,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
原告廖国松与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廖国松于2018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国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国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廖国松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