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5516号
原告: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TAWW0F。
法定代表人: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10栋4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3786X9。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四野村白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76047622P。
负责人:杨明。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星金恒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付晓东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