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3080号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苟江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1-1)。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涛,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民丰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1.00元,已减半收取7565.50元,由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显才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秦义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