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某某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执复81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城×栋×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区×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志商贸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号联建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528197。
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公司白云区富水北路天恒大厦北楼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门坝1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果园第三小区*号。
复议申请人**、贵州华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不服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法院)(2018)黔0103执异4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李长江,**、贵州华易建筑遵义分公司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云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执异46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