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787号
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景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6月20日,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如东尚可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