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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442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086645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迎新路272。
法定代表人:陈敏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UQ249A,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堰新路311号1号楼1506-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建设有限公司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7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7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