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民初58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严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通江大道无锡收费站附近。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迎新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乔,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严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严埭社区),第三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锦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江,被告严埭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骥,第三人耀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华虹公司、广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因鉴定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严埭社区支付殷巷围墙及出新工程款376050.42元、殷巷小品及零星工程款379271.91元、殷巷道路及铺装工程款343251.77元,合计1098574.10元(上述工程价款以司法审计为准)。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严埭社区立即支付殷巷围墙及出新工程、小品及零星工程、道路及铺装工程的工程款合计104609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严埭社区因殷巷小区公园改造需要,经居委会领导合意同意及全体村民知晓后,由其组织改造工程。由于时间急促的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工程分三项内容,工程款在施工完毕后按实结算。由于其系严埭辖区内居民,对双方的口头约定深信不疑,故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亦安排施工,并于2015年11月施工完毕,经现场验收后即投入使用至今。其同意到税务机关开具工程类别的,同审计评估金额一致的工程发票,先行交付严埭社区,在交付发票后要求严埭社区最长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款。
被告严埭社区辩称:审计报告中的价格是含税价,而其至今未收到***或第三人开具的发票,所以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或由相关施工主体向其开具发票。案涉工程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相关书面文件是由第三人出具的,其据此认为承包人并非***,***不具备诉的利益,请求法庭驳回***的诉讼请求。若法院查明***系实际施工人,其同意由***直接开具符合相关税务要求的建设工程专用发票。
第三人耀锦公司述称:其与严埭社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工程结束且投入使用后才订立的,该合同没有履行。这是因为案涉工程结束后,根据政府的结算程序以及相关制度需要由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加入进来进行工程款结算,所以双方找其订立了施工合同。其在案涉工程结算中实际没有权利义务,也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应由***和严埭社区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案涉的围墙及出新工程是由***实际施工,其同意由***主张包括工程款在内的案涉工程的权利,其不再主张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
第三人华虹公司述称:其情况和耀锦公司陈述的情况一致,其确认案涉道路及铺装工程由***实际施工,同意由***主张包括工程款在内的案涉工程的权利,其不再主张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
第三人广泽公司述称:其情况和耀锦公司陈述的情况一致,其确认案涉道路及铺装工程由***实际施工,同意由***主张包括工程款在内的案涉工程的权利,其不再主张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8日,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就案涉三项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鉴定价为1046095元。建协公司开具司法鉴定费发票,价税合计10980元。
审理中,***提供:1.工程草图,陈述系工程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绘制的。2.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拟证明案涉工程由其施工。严埭社区对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严埭社区提供:1.《严埭社区殷巷环境改造工程-围墙及出新隐蔽工程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汇总表》,拟证明案涉围墙及出新隐蔽工程承包人为耀锦公司;2.《严埭社区殷巷环境改造工程-道路及铺装工程隐蔽工程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汇总表》,拟证明案涉道路及铺装工程隐蔽工程承包人为华虹公司;3.《严埭社区殷巷环境改造工程-小品及零星隐蔽工程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汇总表》,拟证明案涉小品及零星隐蔽工程承包人为广泽公司。耀锦公司、华虹公司、广泽公司均确认由己方盖章的材料均系工程结束后按***和严埭社区的要求出具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发票、工程草图、照片、工程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汇总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各方对建协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的案涉工程价款1046095元无异议,***对严埭社区要求先行开具发票后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严埭社区是否应向***支付案涉工程款。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严埭社区应支付工程款,理由如下:严埭社区确认其未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仅依据工程情况说明及《单位工程汇总表》确认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为各第三人。然各第三人陈述了相关材料的形成原因及过程,确认***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与***主张的事实一致。且各第三人均确认同意由***主张包括工程款在内的案涉工程的权利,其不再主张案涉工程的相关权利。故本院确认***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未提供书面合同,但其为实际施工人,且已施工完成,严埭社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严埭社区应向***支付案涉工程款。关于严埭社区主张的由施工主体先行开具符合相关税务要求的发票,其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再行支付工程款的意见,***表示可由其本人先行开具同评估鉴定价一致金额的发票,交付严埭社区后,严埭社区应于30日内付款。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依据双方意见,就上述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严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1046095元的发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严埭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交付的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46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4元,鉴定费10980元,合计18324元,由***负担875元,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严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7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家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