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727号
申请人:**,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茆金和,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8086645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迎新路272。
法定代表人:陈敏娟。
本院在审理**与茆金和、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茆金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茆金和、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臻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