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02民初38号
原告:贵州晟群首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巷68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1100014。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52100015。
被告:***,男性,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1单元13层2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裴成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贵州晟群首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4日立案。2022年02月08日,贵州晟群首信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晟群首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贵州晟群首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