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一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裴成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工人工资171527.66元及利息,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92.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266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8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现金外,无证券、税务、工商、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08月25日、2021年09月09日对被执行人网络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即分别自2021年08月25日起至2022年08月24日止、自2021年09月09日起至2022年09月08日止。本案因申请执行人应返还被执行人保证金37650.00元,该款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已缴纳案款予以扣减。
二、2021年09月09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09月29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文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未缴纳公积金。
五、2021年09月0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1年10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已实现37650.00元,其余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上述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账户,若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如未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导致冻结的财产被解冻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