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3005号

***、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支付租金14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和交纳申请执行费11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