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二太堡。
法定代表人:徐鸣鹤,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大道与智谷四街交口宝能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史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姜彦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121号哈尔滨软件园A区1-1栋1-5层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段伟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刘均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房地产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利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6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国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士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