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02民初853号
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0210971771,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4477元,由原告黑龙江百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