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远大都市绿洲28号楼5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7委34组536号。
被执行人:王朝,男性,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荣村1组17号。
本院依据(2017)黑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981555.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1、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有债权,该债权依法裁定予以冻结,由于该债权系工程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债权的数额;2、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巴彦县教育局债权,该债权予以冻结,由于该款系质保证金,质保期没有到期,无法进行处置;3、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牟汉君的到期债权8995991.20元,该债权双方正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该案审理没有结束,金额没有确定,本院已经对该债权依法裁定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哈尔滨分行巴彦支行存款50237.84元,本院对该笔存款依法裁定划拨至我院,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权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555号G8栋18层3号建筑面积102.3平方米,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朝在银行有5笔存款369404.53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朝为本案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对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提起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没有结束,对该5笔存款无法处置。除发现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前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