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远大都市绿洲28号楼501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升永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7委**组***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荣村*组*号。
本院依据(2017)黑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 徐 辉
审判员 :李晓芳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艺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