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汉君,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汉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兰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其给付拖欠工程款、误工损失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0.044.086.65元,因该诉讼请求标的已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其诉请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误工损失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9.627.746.18元。因其不违反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黑龙江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9.627.746.18元,且在管辖权异议答辩中,坚持起诉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该诉讼标的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