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5民初679号
原告:***,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31368677B,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建设街一委二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