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5民初679号 原告:***,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31368677B,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建设街一委二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哈尔滨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