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辖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发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29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涉合同无效,合同亦未约定履行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是与***签订的《劳务分包清工协议书》,并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主张权利。该协议书是否有效,与双方依该协议书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无关。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因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地点在镇江市大港新区扬子江路与港中路交界处,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