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聚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25464.60元,并负担执行费1565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41119.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