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东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许玉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田庙乡政府东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袁存志,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505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698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秦健英
书记员徐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