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执144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49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9907.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20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并于2020年4月27日、6月22日、12月17日提起重复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份、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22日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到被执行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走访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财产情况,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张 荃
审判员 衷进全
法官助理宋翼
书记员代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