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351号
原告:濮阳市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与历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龙源静和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8RP84B。
法定代表人:郝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龙,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政府东侧**信用代码:91410100399442328P。
法定代表人:袁存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市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濮阳市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