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25执保6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田庙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松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2020)豫1425民初247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泉公司)、被申请人***合作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做出(2019)豫092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兴隆支行(南阳路支行),账号17×××52银行存款155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将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账号62×××25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现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兴隆支行(南阳路支行),账号17×××52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账号62×××25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