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被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田庙乡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44232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上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其挖掘机租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用于洛阳市新安景区建设,期间租赁费用10万元。被告***于2019年7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每月支付2万元,五个月付清。后被告***分文未付,因被告***是被告上泉公司的负责人,上泉公司承包该景区工程,也应承担支付租金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挖掘机租赁合同》中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可到新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新安县人民法院处理,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