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闽福石材有限公司、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5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闽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14号华田亲水湾8号楼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天星公租房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贵州闽福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5执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闽福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兑现案款68960元,余款8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5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孟辉
审判员*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