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5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团结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洪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天星公租房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育财。
贵州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兴园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5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联智
审判员***
审判员*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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