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37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波,道真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天星公租房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仡佬族,务工,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仡佬族,务工,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
负责人: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余**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