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1554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668572K,住所地本县上坝乡上玉工业园区田星公租房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养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9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会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