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天星公租房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668572K。
法定代表人:陈养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