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玉工业园区天星公租房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668572K。
法定代表人:陈养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代理人: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霞,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350125197707051149。
被执行人: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40号附1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61845U。
法定代表人:黄敏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贵州黔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5755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银行、网络资金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存款3734.64元。
三、通过向道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
四、通过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通过向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企业登记信息;
六、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5执18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国红
审判员  李青松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