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017号
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常庄三里朱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彩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