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57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北环五金机电化工市场****。
经营者:冯江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亚,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飞,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彩丽,执行董事。
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与***、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支付违约金3703802.97元。案件受理费44789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负担14789元,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因***、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现已轮候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终本申请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748591.9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金刚钢材经销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治
书记员刘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