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封丘县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6018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住所地:***城北干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磊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成国际广场2103。
法定代表人冯彩丽,执行董事。
***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与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剩余货款30909.22元及违约金3168.71元。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未发现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冯彩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冯彩丽未按时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法人王磊田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法人王磊田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长兴钢筋连接套筒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安永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