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1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成国际广场21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彩丽,执行董事。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区齐军臣建材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紫东钢铁园445号。
经营者:齐军臣。
原告***与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区齐军臣建材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高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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