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彩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区齐军臣建材商行。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紫东钢铁园**div>
经营者:齐军臣。
上诉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看,上诉人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依据其住所地确定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时故意隐瞒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将两上诉人住所地写成在原审法院辖区,显然是为了规避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案中有数个被告的,应当以与原告有实质性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审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与原审原告有实质性争议的被告,故本案应按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县,故上诉人请求将该案移送上蔡县人民法院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