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住贵州省普安县,系普安县青山镇范家寨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合肥路龙锦苑21栋1单元3-2(登记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1号1幢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明钱,男,系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付君
审判员陆**
审判员简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