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361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1号1幢2单元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5518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山,系公司工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