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1692号
原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1号1幢2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85518F。
法定代表人:王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四方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