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
法定代表人李喜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24号楼西侧1层101A室。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董事长。
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5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哈尔滨市鑫达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哈宜节能环保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对外投资,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7650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52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